葛大可(常 州)
政协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也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积极探索完善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在和谐社会视野下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强化政协民主监督的必要性
一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需要。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职能,有利于防止家长制作风,调动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从而实现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在民主与法制基础上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上必然要求实行强有力的民主监督,以保证各经济利益主体在规范的制度环境下进行有序竞争与快速发展。三是实现政协职能的需要。在国家监督体系中,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其他监督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充分发挥好这些独特优势,有助于提高监督水平,体现监督特色,取得监督实效。
二、政协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监督意识欠缺。当前民主监督中却普遍存在着监督意识欠缺的情形,从监督者角度看,存在着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和不易监督的情况。二是监督力度较弱。人民政协作为一个政治组织,一个协商机构,他不同于中共中央,没有领导权。限于自身非权力机构的性质,也拿不出过硬的措施加以禁止,民主监督缺乏力度。三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民主监督在工作程序上,目前随意性大且易于流于形式,监督环节不健全甚至脱节,以致影响了民主监督的实效性。四是监督协调性较弱。单纯的政协民主监督发挥的作用毕竟有限,实践中许多委员们常常感到定位不明、渠道不畅和无处着力,从而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增强政协民主监督实效性的对策
一要健全民主监督组织机构。在政协机构中设置一个常设性的权力机构民主监督委员会,以从组织上作保证,使民主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二要创新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知情沟通制度,为委员监督、议政搭建平台;建立对政协监督意见的反馈制度,完善民主监督约束机制;积极推进民主监督的法律化。三要改进和创新民主监督形式。就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民主监督的组织程度,在坚持已有做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途径和方法。四要促进民主监督法制化。赋予政协监督权力要把政协的地位和协商监督职能逐步法律化,使民主监督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全国人大要抓紧对有关民主监督法律法规的制定,把民主监督发展为有效的制约监督,并使之法律化,做到行有所据,有法可依。